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科技重大专项(以下简称“水专项”)管理,强化水专项成果产出,为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提供科技支撑,依据《水专项管理办法(试行)》及国家相关规定,现对水专项示范工程管理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规范水专项示范工程管理的重要意义。水专项是一项事关民生的重大科技工程。开展工程规模上的验证、应用并实现业务化运行是实现专项战略目标、服务经济发展、支撑环境管理的重要途径。水专项的示范工程主要包括三类:一是技术工艺示范,即将研发或集成的关键技术、工艺等在工程规模上验证和应用。二是产品装备示范,即将所研制的产品样机、整装成套设备及标准化装备等在工程规模上验证和应用。三是管理技术示范,即将研发的管理技术形成技术方案、规范或指南、管理平台等在一定区域水环境管理中试点验证和业务化运行。几年来,水专项在太湖、辽河等重点流域研发集成流域水污染治理、水质改善、生态修复和饮用水安全保障等多项关键技术,并在重大治污工程和环境管理实践中得到应用,取得了良好效果。但也存在认识不一、边界不清、责任不明、成果抵充、不可持续等问题,亟需在水专项组织实施中尽快解决。“十三五”期间是全面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关键阶段,也是全面实现水专项“三步走”战略的收官阶段,把水专项的示范工程组织实施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进一步提高示范工程管理的科学性、系统性。水专项示范工程的设立应注重示范技术的先进性、实用性、有效性及可推广性。鼓励开展系统集成和综合示范,注重解决重大关键问题的针对性、推广应用的适用性和支撑流域污染防治重大规划实施的有效性。示范工程的设计和建设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应加强与国家、省级或地方规划项目、重大工程紧密衔接,应有利于所在区水质改善和饮用水安全保障等。示范工程须应用课题所研发或集成的技术工艺、产品、设备装备等治理技术或平台等管理技术,杜绝示范工程贴牌建设、虚假配套等情况。地方行政责任主体、课题承担单位、示范工程业主单位等相关方应明确职责,发挥合力,优化管理流程,提高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共同推进示范工程建设与运行维护。
三、进一步强化水专项示范工程的全过程监督管理。课题立项申报时,技术工艺或产品装备类示范工程的课题应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地方政府及相关管理部门或业主单位出具的示范工程的配套经费证明、工程规划等相关证明材料;管理技术类试点示范工程的课题,根据实际需要提供管理部门或用户同意试点示范或配套的相关证明材料。课题单位应按要求制定第三方监测方案,由水专项办公室会同相关单位在课题任务合同书审查时一并审查。课题实施过程中,相关方应严格按照课题合同等开展示范工程建设及管理。课题承担单位应定期向国家、地方水专项办报告进展情况。合同一经签订,原则上不作调整。如遇到外部条件变化确需调整,应按《关于进一步规范水专项项目(课题)有关变更事项的通知》(水专项办函﹝2014﹞28号)要求办理变更审批或备案。课题验收时,技术工艺类、产品装备类和部分管理技术类示范工程应通过评估。由国家水专项办公室会同地方水专项办公室委托第三方开展示范工程评估工作。课题验收后,课题承担单位及参与单位应积极与地方行政责任主体和示范工程业主单位对接,共同商定做好示范工程后续运行管理和维护方案,做好运行人员操作培训等交接工作,落实回访和技术指导制度。
四、进一步强化各层级管理责任。水专项管理办公室负责建立水专项示范工程相关管理工作制度,会同地方水专项办公室组织示范项目(课题)的立项、监督检查、评估和验收工作。地方行政责任主体负责落实本辖区内示范项目(课题)的各项配套保障条件,参与和配合示范项目(课题)的立项、监督检查、评估和验收工作。总体专家组负责流域层面技术任务顶层设计、系统集成和流域综合示范的整体布局设计,应针对各类示范工程制定科学目标要求、技术标准和考核指标体系。主题专家组和流域专家组依总体专家组的要求,参与前期规划、设计的咨询。课题承担单位及其参与单位负责示范技术研发,把水专项研发技术和设备等应用于示范工程,与业主单位共同做好示范工程的运行管理。示范工程业主单位负责具体落实示范工程配套条件,是示范工程实际应用主体。示范工程第三方监测单位受课题组委托,按照审查通过的第三方监测方案开展示范工程监测工作。示范工程第三方评估单位或专家组受水专项管理办公室委托,按照公正、客观、科学的原则,开展示范工程评估工作。
五、进一步完善长效奖惩激励机制。水专项管理办公室适时发布《水污染防治先进技术汇编》,推广优秀示范工程和研发的相关核心技术。对在示范工程建设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水专项管理办公室在考核评价、成果推广、表彰奖励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示范工程相关方应高度重视示范工程在水专项中的作用,共同推进示范工程建设和运行。严禁弄虚作假,对于贴牌建设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将中止或取消其负责人继续承担水专项的资格,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和单位的责任;对于示范工程推进不力的单位与个人,采取约谈等方式予以督促,必要时可按有关规定,终止课题实施,并按相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负责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按程序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水专项管理办公室
2015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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